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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到公司指定医院就诊,公司是否能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王某入职某公司,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停工留薪期期满后,王某前往其居住辖区的北京市某区医院就诊并由医院出具了休假证明,其伤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周围神经炎。王某向某公司提交病假单。公司两次向王某发出《关于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调查的通知》,要求王某前往北京某骨科医院及北京某大学附属医院配合公司工作人员对其病假真实性进行调查。王某均予配合,相应的诊断结论均证实王某的病假属实。其后,公司又先后七次向王某发出《关于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调查的通知》,要求王某于指定时间分别至另外两家医院进行复诊,配合公司对其病假真实性进行调查。王某收到上述七份通知后未依公司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就诊,但其先后七次前往北京市某区医院就诊,其伤经诊断为腰部损伤、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并由医院出具了休假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病假员工拒绝或不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的调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保留公司追偿损失的权利。”以王某病假期间不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的调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因协商未果,王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裁决结果一致。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自主权,可以适度开展病假真实性调查,但应统筹考虑劳动者就医的现实选择需要。本案中王某先后两次配合公司进行病假真实性调查,相应的诊断结论均证实其病假属实;公司又多达七次通知王某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调查明显超出合理范畴,且王某虽未依公司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就诊,但其在病休期间一直在某区医院就诊,并由医院出具了休假证明。综上,公司在未有证据证明王某病假存疑的情况下,以其不配合调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故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总而言之,用人单位在尊重劳动者自主就医权的同时,应当完善规章制度,确保病假管理的合规性、合理性,体现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在规避用工风险的同时维护自身用工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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