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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小刘为某公司员工,2022年公司施行绩效考核,考核周期为季度考核。2022年第二季度考核结果排名显示小刘为最后一名,公司对小刘进行了为期一周专项培训。但2022年第三季度考核结果小刘仍为公司最后一名。如果此时公司以小刘绩效考核末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为由,对小刘做单方解除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公司以小刘绩效考核末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为由,对小刘做单方解除是不合理的。以“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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