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24-04-16 09:52:48浏览次数:336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否合理?

小周在一家科技公司担任网络工程师。离职时公司与小周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双方竞业限制时间从离职次日起开始计算共6个月。离职次月,公司书面告知小周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小周支付了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小周表示公司应该向其支付四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此时,小周的主张是否合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小周的情况可以看出,公司主动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小周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存在任何过错,公司应向小周再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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