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他人隐私到底有多严重
发布时间:2023-02-13 14:50:34浏览次数:1191
偷看他人隐私到底有多严重
陈某于2017年4月入职某汽车公司,三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职区域经理。2021年月工资标准为40951元。2021年6月5日,陈某收到公司邮寄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个人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为违法解除。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庭审调查阶段,公司提交2020年12月28日陈某向其上级发送邮件,该邮件附有名为“XXXX部门同事群对话摘录(一)”的微信群消息图片,公司主张群里人员为陈某同一团队同事,对话中涉及大量个人信息。公司提交陈某向其隔线上级提供的45张另一微信群的聊天记录照片,公司主张相关聊天记录中,显示了大量沟通主体及其谈论对象的隐私与个人信息。陈某主张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并非完整版本,其因无意中看到同事办公电脑桌面展示的微信聊天内容,同事在聊天中称将召回车辆发给其负责区域,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造成经销商和消费者损失,故在同事离开工位时,其将聊天记录进行拍摄和录制,提交给上级。公司主张上述只是陈某个人的猜测,并非事实。2021年6月2日,公司向陈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称“你(指陈某)在公司XXX部门任职期间,在工作时间和场所未经同事允许擅自获取其个人电脑上的个人信息。该行为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你: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2日正式解除。
劳动者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司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制定的民主程序以及向陈某进行邮件告知的过程予以公证,可以认定故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且已向陈某进行告知,对陈某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本案的裁决依据。《员工手册》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或事先授权,擅自获取、访问、修改、转移、披露其他员工或客户、经销及其他商业伙伴员工的个人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的,视为严重违纪。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对此进行拍摄、录制、公开等,都构成侵害私密活动。本案中,陈某在未经同事同意的情况,将同事个人电脑中的个人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拍摄、录制,并将其拍摄、录制的内容向第三人予以公开,其虽称同事聊天内容涉嫌侵害公司利益,但未举证证明该言论所称的内容属实,未举证证明同事等人存在侵害公共利益的确切行为,故其拍摄的聊天记录内容应属于同事的隐私。
驳回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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