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约定解除的规章制度,会产生何种后果?
发布时间:2021-02-25 17:22:39浏览次数:2238
未明确约定解除的规章制度,会产生何种后果?
案情:
马某于2014年3月9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运营部员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9500元,于每月15日发放上月自然月工资,2018年7月13日,因马某左脚踝意外骨裂开始休病假,在病假第四周时再次请假遭拒绝,公司并告知将马某辞退。马某工作到2018年7月12日,工资发放完毕,2018年7月30日公司向马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因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予配合工作,严重影响公司运转,故与你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后马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5500元。
庭审调查中,马某称其在2018年7月13日意外受伤,造成左脚踝骨折,其从2018年7月16日开始休病假至2018年7月20日,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7日请休年假,2018年7月28日、29日为双休日,在7月29日晚上其向公司提交两天年假时遭到拒绝,公司在2019年7月30日告知将其辞退,让办理离职回家休养,其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是违法的。科技公司认可受伤事实和请假期间,表示因马某工作岗位很特殊,负责内外联络,外部联系客户,内部对接工作人员,马某在病休期间不接公司电话,不回复短信及微信,并与公司无任何工作交接,导致其公司经营运转受阻,其公司万般无奈下,才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中未明确约定合法解除的相关内容。
仲裁结果:
该科技公司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55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科技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否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该科技公司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首先科技公司得具备充分的制度依据,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科技公司以马某在病休期间不接电话、不回信息、不做工作交接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予配合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却未能提交充分规章制度依据来予以证明马某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在缺乏制度依据的情况下解除员工马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第二款情形,应属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该科技公司应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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