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上社保发生工伤,公司17万赔偿输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0-08-17 14:20:49浏览次数:2013
员工自愿不上社保,用人单位给予额外补助
2008年,李某入职某元蔬菜食品机械厂(以下简称某元机械厂),成了一名保管员。因为李某是农村户口,某元机械厂虽然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为其购买社保。
2012年10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协议书》内容如下:
1、乙方(李某)自愿放弃甲方(某元机械厂)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益。
2、甲方(某元机械厂)将社会保险费以津贴、补助等形式,每月直接支付给乙方(李某)。
员工发生工伤至残,发生争议仲裁索赔
2013年8月17日,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再到岗上班,某元机械厂自此未向李某发放工资。
2014年1月2日,李某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次鉴定,确认李某己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8级。
2014年4月25日,李某以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某元机械厂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某元机械厂向其支付:停工留薪6个月期间的工资、生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等。
某元机械厂辩称
1、李某于2008年1月1日到我厂上班,月工资2200元。双方己签订《协议》约定,我厂每月给李某400元的补助,李某自愿放弃我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益。
2、2013年8月17日,李某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第三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李某己获得肇事方赔偿的包括误工费损失2.24万元在内的相关款项,我厂无需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4、李某单方提出与我厂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自动辞职,我厂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反驳
1、肇事方所支付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不冲突。
2、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某元机械厂未依法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未及时支付我足额支付工资。
故某元机械厂应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经一裁二审,法院认为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某元机械厂应当支付李某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2、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应当承担工伤待遇的给付责任。某元机械厂以李某已获交通肇事方赔偿的误工费为由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理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在职期间,某元机械厂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未及时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李某以此为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某元机械厂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终审判决如下:某元机械厂向李某支付
1、停工留薪期工资1.32万元;
2、伙食补助费1650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万元;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1万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1万元;
6、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7、经济补偿金1.43万元;
8、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6500元。
共计17.085万
17万的赔偿究竟输在了哪里?
答案很简单,就输在"两个侥幸"上。侥幸让小支付变成大赔偿,面对工伤哪有"免责"的事?
侥幸一:签了免缴协议,可以在工伤赔偿免责?-- 错!错!错!
1、员工即便签了协议,企业也必须购买社保,否则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因此,为员工购买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无法逃避!即使是员工主动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
2、工伤保险必须由用人单位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企业不为员工购买工伤险,要承担12项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3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3条规定,员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到以下12种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治疗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11、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中,如果缴纳了社保,则前9项费用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出,企业只承担后3种。
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则依据《社保法》第41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甶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淮支付费用。也就是说:企业全包!
本案例中,某元机械厂如果为员工缴纳保险,则只需要支付7.96万元。
但甶于其心存侥幸,妄想通过〃一纸不靠谱的协议"而免责,最后不得不为此多支付9.125万元!这真的是得不偿失!
侥幸二:第三方肇事者都已经赔付了误工费,企业就可以不用支付高额工伤补偿了!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第34条规定:
1、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
依据此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付,即工伤职工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除外。
再者误工费是对受伤不能参加劳动的赔偿,不受受害人伤前是否上班的制约;工伤待遇中包含着医疗费、伙食费、以及后续的伤残补助金等不能与误工费等同。
由此,某元机械厂以李某已获交通肇事方赔偿的误工费为甶,要求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理由未得到法院支持。
一个思考:事后签订补偿协议是否可以规避反悔风险?
如果某元机械厂在李某工伤发生后,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一个补偿金额,并签订协议。这样做是否可以规避员工反悔的风险昵?
★ 比如,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某元机械厂乙方:李某
.....经甲乙双方对伤残赔偿及公司补助、误工补助协商认定并达成一致:
工伤赔偿按国家法律规定对伤残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进行补助,公司对伤残者,按国家规定进行一次性补助金补助,同时对伤残者在治疗期间休息的误工进行一次性补助。
以上三种补助一次性全部结清,总付现金9万元整(玖万元整)。以上协商协议签字生效绝无后患。"
答:这个协议无效。
1、在协议中,并未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待遇问题,也未明确应当享受的全部工伤待遇数额。法院通常判断:工伤员工不一定对于其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已经知晓。
2、协议中约定的数额低于劳动者应享有的全部金额的事实。法院通常判断:工伤员工对于自己的权利是不明确的,在此情况下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是有瑕疵的,并且协议的结果显失公平。
综上,虽然协议约定了赔偿数额,并且约定一次性解决的内容,但并不能免除企业按照法定标准足额支付员工工伤待遇的义务。所以,即便签了类似的协议,李某一旦反悔,法院也依然会支持他,某元机械厂依然败诉!
★ 怎样的协议,企业才能规避这些风险呢?以下三点很关键:
1、协议中,对工伤员工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做了明确约定;
2、协议中向工伤员工释明了其应享有数额,而实际达成协议的数额低于法定应享有的数额。
3、签署协议后企业及时按照协议实际给付员工款项。
如果员工再反悔,则于法无据。因为协议中已经明确了劳动者应享有金额,劳动者明知应得金额较高的情况下,接受了较低的协商金额,这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如果不存在双方的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的情况,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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