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例
发布时间:2020-09-27 11:43:43浏览次数:2396

案例
2010年3月1日李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公司与李某多次商谈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公司再次提出让李某续签为期三年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李某提出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合同到期公司也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李某便以公司拒绝签署无固定期合同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当地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结果
裁决该物业公司支付李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签订两次或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否得到支持?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向劳动者提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第三次签署劳动合同时员工要求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仍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双方劳动合同因该物业公司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终止,属于违法终止,应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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