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专项审计工作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04 16:51:54浏览次数:2397

一年一度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专项审计工作又将开始了!2018年5月29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审计检查的通告,市人事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7月至12月对本市的部分用人单位进行进行社保缴费情况专项审计检查,如发现未合规缴纳社保费的,将按足额补缴社保费并加收滞纳金。通知如下:
现在,汇智小编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社保专项审计工作内容。
1、什么是社保专项审计呢?
2、社保专项审计检查是怎么开展的?
3、哪些用人单位易受到社保专项审计?
4、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社保专项审计呢?
5、社保的行政处罚都有哪些?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一、什么是社保专项审计呢?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北京市社会保险专项审计一般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专业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开展进行,主要目的是检查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的社会保险是否依法缴费,通过现场调取企业相关材料,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结果要求单位对于欠缴、漏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补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社保专项审计是怎么开展的?
每年6-7月北京市人社局按照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的抽取一定比例的审查对象(即受到专项审计检查的用人单位),被抽到的单位会在社会保险专项审计检查前一段时间内收到会计师事务的专项审计通知。被审计单位需要按照约定审计时间准备审计检查材料,如:员工工资表、财务凭证、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缴费信息、个税证明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会在约定时间到用人单位现场进行审计检查。审计完毕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若用人单位被审计出有社保差额的情况,则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社保稽核部门依法补缴社保并支付滞纳金。
三、哪些用人单位易受到社保专项审计?
1、有劳动纠纷处理记录的,如: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社保稽核、员工举报等记录的;
2、社保缴费基数、人数与公积金缴费基数、人数以及员工工资总额不一致的;
3、有欠缴、漏缴、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或缴费基数普遍偏低的;
4、用人单位进入到人社局或社保系统黑名单的;
5、曾被专项审计并检查出问题的用人单位。
四、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社保专项审计呢?
社会保险专项审计重点主要包括社保基数核定的准确性,是否与员工个税匹配即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员工的实发工资基数按月足额缴纳社保。审计前要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表中的人员实发工资数额与缴纳社保的基数是否一致,有无差额,有无人员漏缴,如有上述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查明原因,如确实有漏缴或差额,应提前计算补缴金额;在基数核定时,员工上一年度内的工资总额都应列入核定的基数范围,如:绩效工资、奖金、提成、饭补、交通补贴、房补等;当年新入职的员工,可按照首月工资做为社保缴费基数核定。通过上述方法进行提前核算,用人单位会对当期的社保审计结果有较为清晰的预估判断。
此外,企业的特殊人员如离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外包人员等,可不计入当期社保缴费人员之列,但需要用人单位HR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会因资料不充分而造成补缴及滞纳金的产生。
除上述情况外,部分用人单位会存在社会保险缴费主体的差异化,如集团总公司下属分公司由总公司统一缴纳社会保险,或以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由第三方公司人力资源机构代为缴纳等。如存在上述特殊情况,需多方提前协调好共同配合进行社会保险的专项审计工作。
专项审计过程中,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提供审计材料,对审计材料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明确说明或出具相关证明,协助顺利完成审计检查工作,以免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五、社保的行政处罚都有哪些?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依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是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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