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智资讯

最新活动 | 政策资讯 | 法律专栏 | 培训信息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2-14 15:31:50浏览次数:1039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王某自住处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单位途中,与同向行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某区交通支队认定,轿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车祸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肌肉震颤。王某原工作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王某本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调查后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为工伤。王某原工作单位以其不是上班途中且隐瞒自身震颤病症疾病史为由,提出了异议。

调查与处理

人社局经调查,根据王某提交的诊断证明、病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仲裁委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对其本人及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电话记录,综合判断王某受伤时符合上班途中的时间节点。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已经三级以上工伤医疗机构在病历、诊断中明确记载,且用人单位用以证明其相反观点的涉及王某多年前的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与本案并无关联,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该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根据查证的事实,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王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自居住地前往单位,其时间、路线符合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王某入职其原工作单位前曾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其虽有震颤病史,在法院审理中,王某原工作单位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外全身肌肉震颤等其他疾病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进行鉴定。法院经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先后委托多家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完成委托事项,该单位未能举证证明王某现有的震颤疾病与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人社局依据调查的事实,结合王某的诊断证明等认定王某的多发软组织损伤、震颤(功能性神经症状障碍)为工伤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的意义在于强调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此案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形,应充分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伤认定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或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和保障。通过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特定类型事故认定为工伤,受伤职工可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减轻因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同时,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间接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企业为了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必然会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从而保障职工的安全。‌‌此案王某被认定为工伤,既符合立法本意,又能够激励各行各业的工作者能以单位为家,认真工作,对家庭、对社会有好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下一篇

即刻预约体验

*
*
*
*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预约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