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早知道】北京:2020年7月起哪些人群停办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0-09-15 16:15:56浏览次数:1824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和《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两项文件废止内容
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被本市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超龄人员”),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两项文件废止的意义
1、意味着灵活就业、个人存档人员以及超龄人员将不再被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此次废止,依据的由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提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热门文章
-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2025-02-14
本案典型的意义在于强调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
关于启动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第二批集中换发工作的通知
2025-02-08
按照本市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第三代社保卡)全面换发工作统一安排,本市于2025年2月5日启动第三代社保卡第二批集中换发工作。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2-3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保障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注公众号,获取更多资讯!
-
汇智众和微信服务号
-
汇智众和微信订阅号




